恒基李家誠入稟告周秀娜 Google及5個YouTube頻道 十年前已發律師信警告
李家誠聲明澄清與周秀娜無任何關係
在聲明中,李家誠明確表示「絕不認識周秀娜,亦與她絕無任何關係」,強調自己與周秀娜從未有過任何接觸或關係。聲明更指出,是次採取法律行動是為了「釐清事實及保護個人及家族名譽」,顯示李家誠認為虛假傳聞已經對其聲譽造成嚴重損害。
李家誠入稟文件揭被已故富翁問與周秀娜關係 被控吿5個YouTube頻道名單曝光
亡父李兆基離世 指周秀娜在李家誠及其家人「傷口上灑鹽」
聲明又指,當時李家誠及其家人正在面對失去父親李兆基博士的悲痛,「周秀娜小姐自私地為了達到其個人宣傳目的,明知他們正處於這個艱難時刻,仍然選擇重提虛構傳聞,令他們又一次要面對這些誇張失實、不合法、不合理及不負責任的網絡欺凌,猶如在李先生及其家人的「傷口上灑鹽」。此外,聲明中還提及李家誠早在2016年,曾發出律師信警告過周秀娜。
李家誠同時控告5個YouTube頻道及Google
除了控告周秀娜外,李家誠同時控告5個YouTube頻道及Google LLC。李家誠在聲明中表示,採取法律行動是要「停止不可助長的網絡欺凌文化」,強調網絡平台不應成為散布虛假資訊的溫床。這次大規模的法律行動,顯示李家誠決心徹底清理網上的不實傳聞,保護自己免受網絡霸凌。此次法律行動旨在釐清事實,保護個人及家族的名譽。
被李家誠入稟控誹謗 周秀娜發聲明「本人感到意外 深感委屈」附聲明全文
李家誠聲明全文:
「有關李家誠先生(下稱「李先生」)今天採取法律行動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向周秀娜小姐、5個YouTube頻道及Google LLC (統稱「被告人」)作出提告,李家誠先生有以下聲明:
首先,對於多年來有關李家誠先生與周秀娜小姐之虛假傳聞及失實討論,李先生有理由相信周秀娜小姐是策劃及引發整個失實傳聞的源頭,而周秀娜小姐散播失實傳聞的自私動機為藉此增加個人曝光及宣傳其電影作品。李先生在此鄭重聲明,李家誠先生與周秀娜小姐絕無任何關係,李先生從來不認識周秀娜小姐,亦沒有任何企圖或意圖認識她。(詳情可參考申索陳述書第3至8段)
正如李先生在他的申索陳述書其他部份進一步陳述,李先生有理由相信相關討論源於2016年周秀娜小姐在宣傳她主演電影期間的惡意行為,引發大量媒體以「搭上已婚超級富二代」等字眼標題,虛構新聞炒作,導致公衆產生誤會,認為李先生和周秀娜小姐有特別關係,藉此為其個人利益吸引傳媒關注。李先生亦於2016年就此發出律師信警告周秀娜小姐。
過去接近10年,無論在內地、香港甚至其他華人地區的主流媒體、社交媒體及 YouTube平台,繼續出現大量失實、揑造及無中生有的文字或視頻,明示(包括提及李先生名字、刊登其或/及其家人相片等)和暗示該位富二代就是李先生,部分內容更不負責任地將無關的女性牽扯入這些毫無根據的謠言之中,這對李先生構成騷擾及誹謗,亦令李先生感到被侮辱。
更甚的是,在2025年6月,周秀娜小姐在宣傳其新電影作品期間,接受某個YouTube頻道訪問時,預先溝通要談論她被包養的傳聞,她的言論又再一次引發網絡上揑造李先生與周秀娜小姐虛構關係的大量討論及視頻。儘管李先生及其家人正在面對失去父親李兆基博士的悲痛,周秀娜小姐自私地為了達到其個人宣傳目的,明知他們正處於這個艱難時刻,仍然選擇重提虛構傳聞,令他們又一次要面對這些誇張失實、不合法、不合理及不負責任的網絡欺凌,猶如在李先生及其家人的「傷口上灑鹽」。其中一些視頻內容涉及李先生太太及父母,甚至捏造從未發生的情景,令人誤以為李先生家人曾經牽涉刑事罪行,這加重他們面對失去至親的傷痛。因此,李先生認為事情已超出合理界線,並已達至合理人士包括李先生忍無可忍的地步。為了保護個人、家人及家族名譽,以及釐清事實,所以有必要向周秀娜小姐採取法律行動。
近年,李先生曾經透過律師多次要求Google LLC移除YouTube平台有關誹謗李先生的失實文字或視頻,但Google LLC並沒有作出任何行動。為阻止謠言繼續發酵,李先生在別無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下,決定現有必要向相關YouTube頻道,以及容許內容發放的平台Google LLC採取法律行動,以釐清事實及制止網絡欺凌行為。
整個事件已纏擾近10年,李先生從來沒有入稟控告任何人,或沒有公開回應失實報導,是本著「清者自清」、 「息事寧人」的態度面對,亦不希望事件發酵。然而,他的沉默反令別有用心者變本加厲,一次又一次利用失實言論,博取曝光和網上流量。此等事件不但嚴重誹謗李先生本人,更為其家人帶來沉重壓力,及影響了家族在社會上的聲譽。另外,該等YouTube頻道在網上平台散播虛假資訊、加上Google LLC繼續任由一些內容失實,包括把AI生成虛假視頻推送給大眾的行為出現,絕對是不可助長的網絡欺凌文化,只會為社會及下一代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李先生認為必須對周秀娜小姐、相關YouTube頻道及Google LLC 的惡意及不負責採取法律行動,以討回公道,及以正視聽。